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
发布日期:
2014-09-24 10:11
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事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论决定是否受理,均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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