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及经办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4 09:50
全市各参保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人员医疗管理,完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因工受伤人员的救治,及时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柳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柳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诊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因工受伤后,必须到我市(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进行救治,因受伤需急救、抢救,根据就近原则,可就近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后必须及时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因工受伤人员及陪同人员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申明是否可能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外伤病人时,应当仔细询问受伤经过,并且做好病历记录。参保人员及陪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
3、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治因工受伤人员时,必须认真核对“人、证、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做好治疗服务工作。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须使用医保IC卡进行相关费用结算。急救、抢救时未携带医保IC卡的,可以事后使用医保IC卡补结。财务人员收费结账时,刷医保IC卡,在“金保收费系统”中点击“工伤”按键,开具工伤门诊(住院)发票,不得开具自费发票或基本医疗保险发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在工伤认定后,到市(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2、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不使用医保IC卡进行相关费用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开具自费发票。在工伤认定后,到市(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3、经市(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后,属工伤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审核报销;不属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
三、转院治疗申请
1、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往市外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企事业工伤职工治疗审批表》,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科审批后,方能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经市外上级医院诊治后,仍需要继续转往区外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由转诊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及证明,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科核准。
2、转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在工伤认定后,到市(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四、假肢安装和职业病康复治疗
1、假肢安装
因工受伤参保人员,因伤情需要进行假肢安装及康复训练的,可由所在单位向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同意后,到市(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科办理相关手续,就可在我市假肢安装康复训练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假肢安装及康复训练。
安装假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需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由市(县)社保局按照与假肢安装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2、患职业病的参保人员需康复治疗的可由单位申请,经市(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科同意后,可到我市职业病康复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在职业病康复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须使用医保IC卡进行相关费用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开具工伤门诊(住院)发票。在康复治疗后,到市(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五、其他
参保人员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市(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柳州市(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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