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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9-24 09:51   
  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3)》(柳政办〔2013〕114号)、《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柳政发〔2011〕69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险种转换及待遇衔接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人员申请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在职工医保生效之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生效后,居民医保自动退保。

二、参保人员申请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职工医保停保3个月内参保居民医保并缴纳保险费的,免除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