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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柳人社发[2012]202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17:25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O一二年九月四日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柳人社发[2010]124号)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一、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的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含两种)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条件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各类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除外)。二、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补充规定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支付方式从以往的“按年申请、按季拨付”调整为“按年申请、按年拨付”,随时申报随时办理。(2)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内申报,不予补办已过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临近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能享受满三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也不能往前补办已跨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增岗位,招用符合文件规定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和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次年的115日前申报。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办理。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