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2]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柳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三、总体目标 建立一个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人员经费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有利于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有利于企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9%以上,社区管理率达到90%以上。四、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组织、宣传、发改、国资委、人社、编办、民政、财政、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团委、妇联、老龄委、各城区政府参加的领导小组(另文印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联络及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纳福街道、社区劳动保险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以及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政策性宣传工作,加强对舆论导向的引导,协调各宣传媒体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宣传; 市编办负责核定落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 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移交城区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履行应尽的其他职责,协助企业落实各项费用缴交; 民政部门负责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持范围,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要按照与城区“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要求,将企业退休人员平稳地移交到城区,继续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如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发放、住房管理与维修、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报销等。活动场地是退休人员锻炼、活动、交流的地方,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应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原供退休人员使用的活动器材应一并移交给退管理机构。 (二)明确管理形式、管理内容 企业退休人(含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的人员)按居住地实行属地管理,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随同人事并系转移,纳入城区党组织管理。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的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含在本辖区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及时向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根据具体要求,可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给予协助;4、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5、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6、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7、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级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执,开展活动,为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做出贡献,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8、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街道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表),实现微机管理;社区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册(表、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指导和帮助街道社区做好建设基本信息库的相关工作。9、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格式和内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联系卡上应公示管理服务内容,并注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联系电话,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三)落实经费,规范使用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城区财政安排。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由其所在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城区时按每人每年100元和标准一次性划拨10年,共计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无划拨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休特困企业(认定办法另行下文),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政解决。 其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资金来源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的人员,可与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其社会化管理费用按协议履行。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管理规定另行下文。五、其它各县根据实际参照实行。 2012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