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柳社结函字[2011]44号
全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定点机构,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86号)精神,决定将疫苗费用等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账户范围,现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一)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已问过医保管理科,打狂犬疫苗的费用暂还不能进医保个账,因为卫生局规定打狂犬疫苗必须到市疾控中心,去其他定点医院不能打狂犬疫苗,但市疾控中心不是医保定点医院。)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二)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 (三)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二、已确认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以上项目的费用不计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以上项目的费用。四、参保人员住院时,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以上项目的费用。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