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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1[1069]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17:22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求》(桂社保局报[2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精神,从20117月起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因此,目前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请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现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一改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病残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拟定当中。因此,201171日起所发生的上述待遇,暂不予支付,待国家颁布新办法及标准后再执行,2011630(含)前发生的上述待遇仍按我区原有规定执行。国家颁布新办法及标准后,改按国家新办法及标准执行并做好新老办法及标准的衔接。                                      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