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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规定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2]127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17:24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行为,做好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6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用人单位(含档案托管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附件1)后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受理窗口北站路27号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1楼)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含档案托管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受理窗口北站路27号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4偻)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和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核准和退休审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2)。    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文件执行。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文件精神,规范申领行为,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要及时办理申领,核定手续;对于不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养老金。四、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申领、核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流程、加大审查和监督的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负责核实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和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工作中发现的档案存疑以及用人单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用工等行为进行核定,确保养老金支出安全。六、凡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和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2、《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O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