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柳人社发[2011]90号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1]6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贯彻执行;一、严格规范参保补缴范围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仅限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离退休人员。二、严格参保补缴政策(一)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尚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区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企业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职工所在企业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补缴,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含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始凭据,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之后按规定继续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三、几点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工作:(一)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原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始凭据。(二)按政策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按月发放。(三)要做好参保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四)做好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五)此次集体企业参保补缴工作务必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2年1月1日起工(含)不再受理此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予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三、坚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四、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五、认真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办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