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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2 17:21   

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精神,为加快自治区级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园区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9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二、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补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缴费年度结束前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财政专户”,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三、本通知所规定的政策执行期暂定从20119120151231止。四、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二)必须是201191日前已全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没有欠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申报手续企业凭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原件,到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柳州市映山街1号金秋大厦,电话07722803923)领取《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送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名单 柳州市(2个):1.柳州市阳和汽车产业园区(含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阳和工业园区、洛维工业集中区)、2.柳州市河西机械产业园区(含河西工业区、柳北工业区、柳江新兴工业区)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通知   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9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