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桂人社发[2011]95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17:18
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行为,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核准及审批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和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核准和退休审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见附件)。 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 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字【1996】10号)不再执行。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审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二)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用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三) 基本养老金核定程序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基本养老金:(一) 申报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参保人员,据实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由个人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会保险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可以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二) 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员个人或代理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书告知。(三)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现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成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行超过10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金核定具体经办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四、其他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附件: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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