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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职工来电咨询:他在该公司从事推车工作已有2年了,合同截止至今年年底,现在患上腰椎肩盆突出,暂时不能工作,向单位请了一周的假,一周后单位以诸多借口辞退他。他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09-12-25 09:23   
答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该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此位职工可以就以上政策与单位协商相关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