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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90天,还可享受探亲假吗?

  发布日期: 2009-12-25 09:20   
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90天(难产105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