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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人社监罚字〔2020〕1号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11-05 15:00    |  作者: 无


被行政处罚人:广西远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581954784Y

法定代表人:刁延翔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4010号

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0〕77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8日,我局在依法处理黄恒凭等11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时,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0〕77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正。我局遂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0〕4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0〕77号)及送达回证投诉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核实处理说明、情况说明、班组农民工工资明细确认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