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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2-28 09:14   

柳          州           市

 

 

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柳薪联发〔20181

 

             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开展

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我市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特制定柳州市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下欠薪行为之一的,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列为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经济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标准:

(一)因恶意欠薪行为被人社局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5万元以上

 (二)因恶意欠薪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次以上

 (三)因恶意欠薪行为被人社局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或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社局实施欠薪行为监督检查的;

 (五)因恶意欠薪行为由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被立案侦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欠薪违法行为

 (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惩戒措施
  对市人社局提供的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一)依法依规加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恶意欠薪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恶意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恶意欠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恶意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恶意欠薪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恶意欠薪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恶意欠薪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恶意欠薪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对恶意欠薪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恶意欠薪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恶意欠薪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建立完善恶意欠薪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恶意欠薪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恶意欠薪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恶意欠薪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恶意欠薪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惩戒职责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共同发力,依法对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对象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

(一)市发改、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市人社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建设部门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工商部门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七)交通运输部门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宣传部门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九)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惩戒要求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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